案例研究 Maglite

德国联邦法院(BGH)在2003年11月20日的判决中处理了"手电筒"这一立体三维商标。Maglite"手电筒的设计赢得了多个奖项。通常如果一个形状不会耗尽,而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三维商标就可以注册。法律上要求该形状不仅看起来有美感,而且能被消费者认可为一个非常特定的公司的标志。

BGH在其理由陈述中指出,下级法院,即联邦专利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各种设计元素的组合。BGH指出"这个(手电筒)有一系列的设计特征,既不是由于商品的性质,也不是与技术或价值有关。手电筒的基本技术形式要求有一个接收光源(灯泡)的照明装置和一个电池仓。相比之下,所申请的商标有一个圆柱形的柄,相对于柄放大的圆柱形头部,柄和手电筒头部之间的锥形过渡,手电筒头部通过两个圆周缺口的三分法,手电筒中央头部部分的两个圆周波纹以及相对于轴缩小的圆柱形密封帽。这些特征既不是用来实现技术效果,也不是用来实现某些特性。因此,竞争者在设计其产品或选择技术方案或他们想为其产品提供的特性时不会受到阻碍"。

BGH驳回了该事项,要求联邦专利法院重新评估。在这第二次评估中,联邦专利法院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少数的偏差在设计中显得很和谐,但并没有明显高于行业习惯性标准的整体形状"。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在欧洲或瑞士,形状商标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商品形状或包装形状时)都很难获得。这背后的问题是形状商标权可以像普通商标权一样得到永恒的保护(通过在保护期满后延长商标的有效期)。这一点与专利法(保护期限长达20年)或外观设计法(保护期限长达25年)有冲突。因此,只要有可能,在进入市场之前,申请人应通过外观设计注册来检查保护情况。如果可能的话,应采取这种做法,因为外观设计法中还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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