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 S 级
案例研究奔驰S级(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4月22日)
戴姆勒股份公司(原告)-- 2003年4月1日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号000012869-0001(2004年9月20日公布)和2004年5月11日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号000173166-0007和000173166-0003(优先权日期2003年12月4日)。
TSC [...] 股份公司(被告)-- 德国工业设计号40700389-0001 (2007年1月20日)
在2010年4月22日的裁决中,德国联邦法院(BGH)批准了戴姆勒股份公司基于其欧盟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法)对一家加长车和装甲车制造商的诉讼,这些车辆是在戴姆勒股份公司生产的车辆基础上"设计"和制造的(疏忽、信息交流、赔偿)。
这个具体案例涉及一辆加长了约135厘米的车辆。戴姆勒股份公司的设计被BGH判定为新颖和独特的。由于设计特征的技术条件性,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根据上诉法院的描述,诉讼中的设计有七个明显的特征,给人的印象是一辆拉长的豪华轿车,形状圆润,外观大胆。
根据BGH的说法,根据Art.6, 第2 GGV段评估独特个性时,必须考虑设计师在开发中的设计自由度。此外,独特个性的确定应以与先前已知的设计进行单独比较为基础。
将以前已知的各种设计特征结合起来,并根据与以前已知的特征组合的总体比较来否定有关诉讼设计的个性是不合适的,正如TSC在提到梅赛德斯和迈巴赫早期版本的S级车的设计特征时所争辩的那样。此外,欧盟外观设计号000012869-0001(如图所示)再现了S-Class W 221系列的标准版,由于是后来公布的,所以也不属于先前已知的特征组合。
关于侵权问题,BGH裁定被告生产的标有 "C.装甲豪华轿车53"的机动车与第000173166-0007号诉讼图样在设计上几乎完全相同,唯一可辨的区别是诉讼图样的车厢中央部分多了一个桥。从知情者的角度看,没有赋予特别的分量,而且车辆的长度分别也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