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个性才是最重要的!

美国法律下的版权是针对具有个性的作品,也就是文学和艺术的知识创造,进行保护。这包括文学、音乐、绘画、雕塑、电影、歌剧、芭蕾舞剧和哑剧。另外,计算机程序也受版权保护。

版权法也包括邻接权,范围包括表演艺术家(音乐家、演员)对其表演的权利,声音和视听媒体生产商对其产品(CD、DVD等)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广播和上电视的权利。

版权授予权人决定是否、何时和如何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利,即作品是否可以被复制、翻译、改编、分发、销售、表演或广播。相关权益与作者权益类似,但有一定的限制。

在版权法中,存在着有利于用户和消费者的障碍。例如,他们可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供自己使用。然而,这一例外并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每次使用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作曲家、作词家、创意DJ、导演、舞蹈家、演员、唱片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等经常通过收集协会(SUISA、Pro Litteris、Suisseimage、Société Suisse des Auteurs、Swissperform)维护其版权。这些协会与其他收藏协会有一个世界性的协议网络,能够为在声音载体和多媒体产品中或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创作的音乐、文学作品或舞台表演以及表演而向其成员收集和分配资金。